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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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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
【追溯制度】
预包装食品应附有条码
草案明确北京市要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和提供食品相关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并保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等原始票据或复印件,确保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被追溯。生产经营记录应如实记载所销售食品的产地等信息。
生产、销售的活禽、牲畜和鲜活水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志物。每一头猪、牛、羊等牲畜均应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关于预包装食品,草案规定,列入北京市重点监管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附有条码或者芯片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经营流转等信息。
【食品召回】
24小时内书面报告
草案确定北京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潜在危害时,应主动召回,而且在决定召回时,应在24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做书面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草案还规定,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已售食品。
对于违反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草案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信用惩戒】
严重违法将禁业5年
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草案规定了信用惩戒机制。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
生产经营食品危害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在媒体上公布。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被处罚或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及以上负有直接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作出其在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决定,并在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多次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作出禁止其终身从事食品行业的决定,并在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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