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仓库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80.07.0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仓库管理若干规定 第 01 章 总则 第 02 章 安全工作 第 03 章 仓库管理 第 04 章 商品养护 第 05 章 仓库机械化 第 06 章 附则 第一条 商品储存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仓库是储存人民生产、生活资料、农副土特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要地。做好商品储存工作对促进购销业务的发展,搞好市场供应,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流通费用,支持工农业生产,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二条 仓储工作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仓库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逐步实现仓库管理企业化,商品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要做到无火灾盗窃,无霉烂变质,无虫蛀鼠咬,无差错损失,保持商品质量,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费用省,耗量小,进出快,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和定额管理,讲究经济效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仓库和企业用户之间广泛推行合同制。 第五条 各级供销社都要加强仓储工作的领导,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仓储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仓储机构,配备精干的人员和培训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要关心仓库职工生活,特别要注意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要认真执行按劳付酬的工资政策,做到奖惩严明,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六条 仓储工作干部职工要树立坚强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严格遵守纪律,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安全,是各级供销社仓储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落实一切安全工作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仓库和其他基层企业,都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人人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自觉遵守并监督别人贯彻执行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第九条 仓库和其它基层企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成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要经常进行训练和演习,提高灭火技术能力,所有人员都要学会使用灭火机具。要与友邻单位搞好联防,相互密切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都要根据本企业规模和储存商品的特性配置必要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水源要充足,布局要合理,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做到随时能够适用。雷区的仓库一定要设避雷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与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区,库区不准留宿客人。仓库(包括门市部、加工厂等单位)昼夜都要有人值班、值宿。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经常巡逻,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县以上仓库要与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厂(车间)、车库、木工房等严格分开,基层供销社也要尽量分开。危险品、易燃易爆商品(包括鞭炮、炸药、雷管、导火索、火药、硝铵、汽油、煤油、柴油等等)、剧毒农药以及其它有毒物资,要在安全地点设专库妥善保管,严加管理。需要不同灭火方法的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要分别存放。根据物资存放情况,划分消防责任区,实行消防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苫垫和包装物料要在专设的区域内集中存放,严禁乱堆乱放。库区杂草、废纸破席、农作物桔杆等可燃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要对火种、火源严格管理。库区绝对禁止吸烟。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严禁把火柴、打火机等带入库区。库区不准无安全保障的车辆进入。蒸汽机车进入库区应有安全网,关闭灰箱和送风器。仓库照明应用电灯,无电力设备的仓库只准用电池灯,严禁用煤油灯、蜡烛;或其它明火灯照明。库区严禁用火。收购站、门市部、加工厂等生活区、生产区的用火和照明,要严加管理。木工房等。易燃物资的加工场所和易燃物资的收购场所要严禁生火。对入库易燃商品要严加检查,防止带进火种。棉花入库前要在观察区观察二十四小时,发现异味或异常现象要追根求源,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要加强电源管理。安装一切电力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严禁乱拉电线。电力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库房、露天货场、库区通道照明和机械使用的电源,要安装分闸和总闸,由值班室控制开关,用后及时断电。高压电线不得通过库区,已有高压线通过的库区,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省、地供销社每年要组织一、二次(冬防、夏防)安全检查,县供销社每季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后要进行讲评,表扬先进,发现问题要限期改正。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认真、严肃地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省社区要派出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协助下级社和地方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对玩忽职守、违犯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凡发生损失万元以上火灾或重大盗窃、霉烂变质、自然灾害和死人等事故,省供销社要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用电报总社,事故查清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社。有些重大事故,总社要参与调查处埋。 第十八条 仓库要加强商品进出库的计划性。存货单位要向仓库提出年、季、月的商品进出库计划。商品进库或出库,存货单位要提前通知仓库,仓库根据存货单位的计划和通知,合理安排货位,及时做好进出库准备工作,做到进出库速度快,保证质量、数量不出问题。 第十九条 大、中型仓库要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和定额管理。定额应包括:单位面积储存量;平均保管费;平均每人工作量;商品损耗率;差错率;苫垫物料耗用定额等内容。所有仓库要实行分组核算。一般可核算营业额、仓库利用率、苫垫物料消耗、有关费用和劳动效率等指标。 第二十条 商品储存要根据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全面规划,分区分类存放。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和库场条件规定各种商品的货位,并进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商品堆码要确保商品安全,合理利用仓容,便于仓库作业。根据商品的种类、特性、规格、包装、体积、重量、库房高度和地板负荷量进行科学堆码,定底堆码,分层标量。货垛要留出合理的间隔和走道。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帐和商品卡,及时、正确地记载商品进、出、存数量,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货、卡“三相符”。 第二十三条 商品入库要严格进行检验。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入库凭证认真核对和验收商品品名、规格、等级、牌号、数量及质量。对技术性强、感官不易识别的商品,由存货单位验收。如发现货单不符、商品变质、包装破损、数量盈亏、雨淋水湿等问题,仓库要积极采取措施,并会同存货单位及时妥善处理,以防止扩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商品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出、易腐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付货时要严格检查提货凭证,根据提货凭证认真复核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发现无正式提货凭证或凭证有涂改现象,要及时查清处理。严禁白条提货和挪用商品,杜绝差错事故。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配合业务部门,根据市场需要,组织合理库存,防止脱销和积压。对长期积压的滞销商品,要及时向存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仓库不准出售商品,不准处理削价商品,不准储存违法物资和私人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仓库要建立商品养护科研小组,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商品养护科学实验活动,不断研究改进养护方法,推广国内外的先进储藏经验,逐步实现商品养护科学化,保障库存商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 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积极地、因地制宜地改善商品储存条件,改革商品养护设备,使之适应商品储存的需要,保障商品储存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库内温湿度测量工作。仓库要设温度计,每天定时进行登记,掌握气象变化对商品影响的规律,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通风、密封、吸湿等各种措施,使温湿度适应商品储存的要求。 第三十条 要妥善进行苫垫。对需要防潮的商品,要适当地铺垫隔潮物料或设备,与地面潮气严格隔离。货场的货垛要严密苫盖,防止日晒雨淋。库区要有排水渠道,严防积水流入垛下。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在库商品检查工作。对库存商品质量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认真地进行检查。保管员要每天自查一次,每月结合盘点进行全面检查。 汛期、雷雨、高温、严寒或发现事故苗头时,要及时组织突击检查。发现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做到防霉变,防锈蚀、防渗漏、防溶化、防虫蛀鼠咬等,以保证商品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商品入库、出库要安全操作,特别是易碎、易爆商品必须轻拿轻放,防止因震动、撞击造成破碎、漏洒、爆炸等损失。对玩忽职守,不爱护商品而造成损失者,要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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