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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装进口商品可以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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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
外包装上贴着原装进口的标志和中国总经销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奶粉,是否可以使用中国国内的商品条码?在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执法人员将这家公司的奶粉判定为假冒原装进口商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案例反映出个别执法人员对实施多年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理解还存在着偏差。 这家公司销售商品的产地均来自欧洲和澳洲。执法人员因为这些商品使用的是中国国内的商品条码而扣压了该公司的一批“问题奶粉”。后经该公司解释,才没有造成执法的失误。 据介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为加入该组织的各个国家或地区分配了一个或几个前缀码,我国的前缀码为690-695。前缀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代表管理商品条码的国家或地区的编码组织。 记者在市场上看到,原装进口或中外合资的知名奶粉品牌中,产于荷兰原装进口的美素力使用的商品条码的前缀码为87,即荷兰的商品条码;产于上海中美合资的惠氏,产于黑龙江中瑞合资的雀巢,产于上海中美合资的多美滋,产于广州中美合资的美赞臣等诸多品牌使用的都是69码,即中国的商品条码;产于湖南中澳合资的澳优,分别使用了中国的69码和澳大利亚的93码。上述案件涉及公司的奶粉是原装进口的奶粉,使用的是中国的69码,在诸多品牌中确属比较特殊的。执法人员理解上的偏差,与这种比较特殊的商品条码的使用应不无关系。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管理部主任郭卫华认为,商品的产地在外国而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符合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编码协会的机构,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条形码最好以所在销售国的条形码为主,但同时也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这是为了便于各国对商品条码的管理。该公司其商品包装、商标及标签均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不仅合法,还是国际编码组织准则中认为“最好”的商品条码使用模式。 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掌握的情况,在商品条码注册方面,相对而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往往更多地被错误理解了,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没有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对该规定的解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与其情况相反的是,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这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要求是,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这些规定在执法中都容易出现偏差,已引起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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